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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程序有什么?刑事訴訟法凍結財產的條款有哪些?

      來源:法制法律網時間:2023-05-25 13:34:46

      一、刑事訴訟法凍結財產的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9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為6個月。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可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律師參與訴訟?!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1條規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提出聘請律師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的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4條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

      二、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谌粭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獬缘怯浄绞綄嵤┑牟榉?、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根據《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虼?,如果您現在被凍結的卡里還有10%定金的數額,法院原則是不能再凍結您其他銀行卡的。

      再次,《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程序的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到期如果不繼續申請查封,則解除凍結。

      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有關規定如下: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三、被凍結財產該怎么辦

      (一)原告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由法院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

      (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凍結其銀行存款。這種情況下,要先履行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然后才能申請法院解除凍結。

      標簽: 法院凍結銀行賬戶程序 刑事訴訟法凍結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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