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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能源局,為進一步規范發電機組和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國家能源局對《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電監市場〔2011〕32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辦法》近日印發。其中明確了獨立新型儲能進入商業運營應具備條件:一、簽署項目啟動驗收交接書或鑒定書。二、完成并網運行必需的試驗項目,電力調度機構已確認接入系統設備(裝置)滿足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技術要求和調度管理要求。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購售電合同或高壓供用電合同。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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