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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繳社會保險 員工發生工傷存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賠付風險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時間:2022-07-21 09:24:43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18年8月6日,我入職一家公司。2020年3月9日,我在工作中不慎扭傷左足踝,經認定為工傷,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十級。我向公司主張工傷待遇時,公司稱我的社會保險委托給第三方公司代為繳納,工傷待遇應該由社保基金支付。

      在申請工傷賠付時,我得知為我代繳社保基金的公司在外地,導致社保基金不能給予報銷。而且我與第三方公司也不存在勞動關系。請問,我的醫療費和傷殘補助金該找誰賠償?

      北京 李甲

      為您釋疑

      李甲您好!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基于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承擔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得隨意轉移。勞動者社會保險的開戶和繳費單位均應當是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第三方公司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具備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合法。

      因此,您任職的公司為您繳納社會保險是其法定義務。公司未以其名義履行該法定義務,致使您無法獲得工傷基金賠付,應承擔您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在這里也提醒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繳社會保險,存在諸多風險。員工發生工傷,存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賠付的風險,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將承擔所有工傷保險責任,包括支付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生活護理費等。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保險,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將面臨受到行政處罰的風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 易晶晶

      標簽: 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繳社會保險 工傷保險基金 代繳社會保險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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