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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監管新規將令違規者央企范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來源: 經濟參考報時間:2020-01-08 08:48:16

      今后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后,相關責任人信息將被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初步實現在央企范圍內“一企受限、企企受限”。

      這是國資委近日印發的《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所透露出來的信息。作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配套制度,這份文件旨在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

      所謂禁入限制,是指國資委和央企依規對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處理。其中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申海恩認為,《辦法》從信息錄入和審查、信息使用和反饋、工作職責和要求、異議處理以及責任追究等六個方面,首次嘗試對禁入限制進行全流程的規范操作,使其能夠與其他監管措施一道發揮震懾、懲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不僅著眼于禁入限制規則本身,而且結合當前信息保護的嚴峻形勢,特別設計了對被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的規范,充分保護了被限制人員的合法權益。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辦法》的出臺與實施,將有助于扎牢國資監管的制度籠子,實現禁入限制人員在中央企業范圍內“一處受限、處處受限”,真正讓國資監督工作“長牙”“帶電”。同時,從制度上推動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有效落實,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申海恩認為,央企如何貫徹落實,還需要在實踐中根據該辦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不斷豐富和發展禁入限制的制度內容。

      標簽: 央企監管

      責任編輯:FD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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