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一般是指單位和個人的繳費中,計入個人賬戶的那一部分以及該該部分金額所產生的利息。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所以一部分計入統籌基金,一部分計入個人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